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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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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公務人員申請留職停薪期間,非申請留職停薪原因之其他親屬亡故,得否申領喪葬補助?

日期:98-09-11    

A: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10月12日局給字第0960063856號函規定略以,...在留職 停薪期間如發生請領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因其既已停薪,自不宜再發給各項補助費。 嗣上開規定經本局民國94年5月2日局給字第0940061903號函增訂但書規定:「但依『公務人 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同 意從寬發給喪葬補助」,並自發文日起生效。茲基於倫常及公平一致處理之考量,經於96年9 月27日邀集相關機關會商,並獲致決議,上開留職停薪人員遇有非申請留職停薪原因之各款 親屬亡故,亦得申請發給喪葬補助。

 

二、基上,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非 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並追溯自民國96年1月1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上版日期:9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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