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10月12日局給字第0960063856號函規定略以,...在留職 停薪期間如發生請領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因其既已停薪,自不宜再發給各項補助費。 嗣上開規定經本局民國94年5月2日局給字第0940061903號函增訂但書規定:「但依『公務人 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同 意從寬發給喪葬補助」,並自發文日起生效。茲基於倫常及公平一致處理之考量,經於96年9 月27日邀集相關機關會商,並獲致決議,上開留職停薪人員遇有非申請留職停薪原因之各款 親屬亡故,亦得申請發給喪葬補助。
二、基上,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非 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並追溯自民國96年1月1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