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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可以,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補助二分之一,至給卹終止。
說明:依據行政院71年7月13日臺71人政肆字第20564號函,公教人員遺族領有年撫卹金者,准予比 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