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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教師可請領生育給付差額為33430×2-17280=49,580(元)。
說明:一、甲教師配偶未就業,依「國民年金法」 第7條為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依「國民年金法」 第 32-1條規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申請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 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國民年金生育給付並無加保滿280日生產或加保滿 181日早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故甲教師配偶可請領國民年金生育給付17280元。二、依「全國 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 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 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三、據上,甲教師可請領生育給付差額為 33430×2-17280=49,5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