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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某丙擔任學校教保員職務,於104年2月24日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住院1周出院,教保員年資5年以上, 103學年度可否申請公傷病假?另某丙可否申請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

日期:104-08-28    

A:

某丙103學年度於104年2月24日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住院1周,其責任若確非歸責於當事人,可依勞工 相關法規申請公傷病假。另依據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執行職 務發生意外」者,並未包括「於辦公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所以不符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申請 條件,無法發給慰問金。

說明: 一、查教保員(契約進用人員)之請假,係依據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請假規則、公立幼 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規定辦理。而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 項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 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又查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 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另參酌公務人 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指因下列情 事之一,致受傷、殘廢或死亡者:一、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二、公差遇險。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 外。」 二、某丙103學年度於104年2月24日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住院1周,其責任若確非歸責於當事人,符合 相關規定可申請公傷病假。另依據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執行 職務發生意外」者,並未包括「於辦公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所以不符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申 請條件,無法發給慰問金。

上版日期:10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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