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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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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7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筆試錄取分配至宜蘭縣政府實務訓練人員,請問何時得轉調他機關任 職?

日期:98-05-08    

A:

1.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 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 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2.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 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二級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 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轉調。」

3.另依考選部98年4月30日選規字第0981300150號函,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1項規定 所稱「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之範圍係指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主管 機關之所屬機關。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 屬機關、學校任職,其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後,實際任職一年內 不得轉調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4.爰97年普考錄取人員於分配本府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派代後1年內,不得轉調本府及所屬 機關學校以外機關、學校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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