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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據本府所屬國民中小學職員員額設置標準規定,本縣國民小學依據學年核予班級數來設置組 長或幹事,班級數十九班以下者,置一人;學校班級數二十班至三十九班者,置二人;學校班 級數四十班以上者,置三人;學校班級數十至二十五班且未置專任人事、主計者,另增置幹事 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