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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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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或學校組織規程,是否須再報請上級政府備查?

日期:98-05-06    

A:

一、依據行政院93年10月4日研商「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應否報院備 查」會議結論(內政部93年11月18日台內民字第0930074846號函轉)略以,直轄市、縣 (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或學校組織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62條規定由權責機 關發布後,除涉及考銓業務仍應依同條第5項規定函送考試院備查外,自即日起,毋須再行函 報上級機關備查。

二、另基於地方行政、立法分立與相互制衡之制度及意旨,直轄市、縣(市)政府、鄉 (鎮、市)公所所屬機關或學校組織規程於發布後,仍應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上版日期:9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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