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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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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代理教師甲於104年8月10日生產,惟聘期自104年8月28日開始,請問甲代理教師到職前分娩 得否核予娩假?

日期:104-08-12    

A:

扣除自分娩事實發生之日起至104年8月27日止之日數(不扣除例假日),准給剩餘日數之娩 假,其所剩餘之日數依規定扣除例假日。

說明:一、查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管理要點第18點規定:「代理教師之給假,比照行 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復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條第1項規定略以:「...(第4款)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六日,得分次申請,不得 保留至分娩後;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同辦法第5條規定:「公假、例假日、曠職、 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另查銓敘部78年10月4日 (78)臺華法一字第330638號函規定略以,「女性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 期間生產或流產,而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得依請假規則所定假期扣 除自分娩或流產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准給剩餘日數之假期。」另參照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96年12月12日公訓字第0960013081號書函之計算方式,分娩事實發生之日起 至到職前之日數,含例假日。二、據上,甲代理教師預訂於104年8月10日生產,應扣除自分 娩事實發生之日起至104年8月27日止之日數(不扣除例假日),准給剩餘日數之娩假,其所剩 餘之日數依規定扣除例假日。

上版日期:10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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