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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國小代課(代理)教師(經縣市政府甄選核派有案者),於轉任公務人員時,其轉任前年資未銜 接者,得否同意從寬併計休假?

日期:104-01-16    

A:

部76年5月6日76台華典三字第92442號函釋略以,曾任其他機關職務代理人或國中代理教師 (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備有案者),其後轉任公務人員年資未銜接者,同意從寬比照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第9條第2項(現為第8條第2項)規定,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1年後,始准將其轉任前之 職務代理人年資併計休假(現均於轉任當年年終併計後依第7條第1項所定日數,乘以轉任當 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後,自次年1月起核給)。本案曾任國小代課(代理)教師(經縣市 政府甄選核派有案者),於轉任公務人員時,其轉任前年資,同意比照上開規定辦理。(銓敍 部76年7月18日76台華典三字第101793號函)

上版日期:10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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