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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有關公務人員依法參加兵役召集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者,得否由服務機關核實給予補休?

日期:104-08-12    

A:

公務人員參加召集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者,由服務機關依其召集期間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之 日數核實給予補休。

說明:一、有關公務人員依法參加兵役召集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之補休疑義,原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69年2月14日69局參字第03278號函轉准銓敘部69年2月4日 69台楷典三字第45846號 函規定以,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於星期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依法參加各項兵役召集 活動,翌日可予補假1天。復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9年11月13日69局參字第 26670號函轉 准銓敘部六十九年11月6日69台楷典三字第44826號函規定以,公務人員應兵役性之教育召 集,其期間在2日以上者,服務機關既以召集期間上班到公日數核給公假,則受訓期間所遇例 假日(國定假日)依法無由補假,先予敘明。 二、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 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另為統一公務人員依法參加兵役召集之補休規 定,爰有關公務人員參加召集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者,自即日起,由服務機關依其召集期間 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之日數核實給予補休。 三、前開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9年2月14日69局參字第03278號函及69年11月13日69局參字 第2667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8月29日總處培字第 1020046467號函)

上版日期:10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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