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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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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女性公務人員到職前生產或流產,如何給假?

日期:104-08-12    

A:

得依請假規則所定假期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准給剩餘日數之假期。

說明: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因懷孕者,...;於分娩後,給娩假42 日;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懷孕12週以上未滿20週流產者,給流產假21 日;懷孕未滿12週流產者,給流產假14日。娩假及流產假應1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 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12日為限,不限1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 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二、銓敍部78 年10 月4 日78 台華法一字第330638 號函略以, 「女性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生產或流產,而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 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4 款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得依請假規則所定假期扣 除自分娩或流產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准給剩餘日數之假期。」

上版日期:10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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