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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公餘進修者,進修費用 補助規定?

日期:98-05-05    

A:

一、依行政院92年5月26日院授人考字第0920015760號函略以,自92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 止,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構)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人 員,其進修費用一律不予補助,至於93年度以次年度,公務人員進修費用補助一事,將視各該 年度國家財政預算情形後,再通函規定辦理。另行政院92年12月25日院授人考字第 0920035476號令修正「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規 定:「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 元。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但中華民國92年1月31日(含當日)以前, 業經補助有案者,仍得依原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查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 手冊(97年版)「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中,二、業務費1、教育訓 練費之執行標準規定略以,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 修之公務人員,自92年2月1日起,其進修費用得不予補助;上開日期以前,業經補助有案 者,仍得依原規定辦理;至於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 人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各機關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核定。

三、綜上,行政院所屬各 級機關(構)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人員,其97年度之進修 補助費用仍以92年2月1日為界點劃分,即是日(不含)前業經核准補助有案者,同意依原規 定辦理;是日(含)以後則仍依現行規定(即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不予補助;公 餘進修者,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辦理。

上版日期:9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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