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成績考核

列印[另開新視窗]

Q:100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一般民政職系及格,現經銓敘審定委任第3職等本俸2級合格實授有 案,復應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3級考試人事行政職系錄取,於當年10月25日分發至縣政府 人事處占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職務實務訓練,103年可否辦理年終考 績?

日期:104-08-12    

A:

可以,以委任第3職等本俸2級辦理年終考績。

 

說明:

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0條規定略以,年終考績應晉俸級,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 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其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 等、職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敘。但專 案考績不在此限。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略以,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 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 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 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二、現職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占 缺學習,如具有該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由用人機關派代並辦理動態登記或送審,又如符合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規定,自得辦理年終考績。本案例已具所占職缺權理資格,故先予 派代送審,103年可以委任第3職等本俸2級參加年終考績。

上版日期:104-08-12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