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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得合併計算其試用年資。
【說明:試用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跨越次年者,其次年休、病、事假應先扣除部分,雖未併計 延長病假日數,惟該先扣除之休、病、事假因係與延長病假接續而仍處於職務保留狀態,以及 無工作可資考核之情形,故尚不得合併計算其試用年資。〈參考函釋:銓敍部97年1月11日部 法二字第0972899051 號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