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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與退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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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某校賴師擬自104年8月1日起至105年7月31日止申請侍親留職停薪,公保、健保及退撫基金可否於本校續保?(製作日期:1050520)

日期:105-09-11    資料來源:wise小組

A:
一、 公保可選擇續保或退保,續保留職停薪期間必須自付全額之保險費(包括個人及學校補助部分),保險費必須按月續繳,不得選擇遞延。
二、 健保可選擇續保或退保,經學校同意繼續投保者,應按月向投保單位繳納其自付保險費。
三、 退撫基金應自留職停薪之日起辦理退離。


法令依據及說明:
一、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規定:「前項規定以外之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在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二、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被保險人,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參加本基金人員有停職、停役、休職或留職停薪情事者,應暫予停止繳付,自回職復薪之日起繳付基金費用。但留職停薪期間,依規定得採計退休、撫卹年資者,應於回職復薪時,按相同等級人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一次補繳基金費用。

 

上版日期:10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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