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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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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22-有關多胞胎之哺乳時間計算疑義一案(教師亦比照辦理)-銓敘部函
日期:104-01-16    
銓敘部103年10月22日部法一字第1033895221號函轉勞動部103年10月3日
勞動條4字第1030132064號函以,有關勞動部函說明二「……勞雇雙方可在
總時數不超過1小時時間內,視泌乳情形及受哺乳子女需求,協商調配增加哺
乳次數;或可依其親自哺乳子女數增加哺乳時間,增加之哺乳時間是否視為
工作時間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一節,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已明定受
僱者親自哺乳未滿1歲子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
間2次,每次以30分鐘,且考量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工作條件之ㄧ致性及兼顧
機關業務之遂行,故公務人員撫育未滿1歲之多胞胎子女之哺乳時間每日仍以
1小時為限,但哺乳次數得視泌乳情形及受哺乳子女需求予以增加。另考量教
師類此情形與公務人員並無不同,爰教師亦應比照辦理。

上版日期:10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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