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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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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女性臨時人員分娩前得否提前請娩假,又該等人員於懷孕期間得否請產前假?
日期:103-07-22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月18日(88)台勞動三字第000246號函釋:「查
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女工
如於產前4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
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另現行法令並無產前檢查假之規定,勞工如需產
前檢查,可以請特別休假或以事、病假方式處理。」
上版日期:10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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