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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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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16-公教人員曾服軍職年資併計請頒服務獎章案-人事行政總處函
日期:104-01-16    
1.查95年1月11日修正公布「獎章條例」第5條請頒服務獎章已取消「連續任
職」之規定,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4月17日局考字第0960009540號書
函略以,軍職人員轉任文職人員得併計軍職年資核頒服務獎章,且不限於轉
任日期銜接,惟該段年資之併計,仍須以服志願役者且其獲頒忠勤勳章後之
積餘年資(含未達獲頒忠勤勳章之年資)為限。

2.依司法院87年6月5日釋字第455號解釋:「……軍人為公務員之一種,自
有依法領取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或得依法以其軍中服役年資與任公務員
之年資合併計算為其退休年資;其中對於軍中服役年資之採計並不因志願役
或義務役及任公務員之前、後服役而有所區別……」,其意旨揭明基於平等
原則,服役年資之採計不應區分志願役或義務役而有差別待遇。是以,基於
平等原則及維護公教人員依法服兵役之權益,公教人員曾服義務役軍職、替
代役人員年資及志願役軍職年資均得併計年資核頒服務獎章。至志願役軍職
年資之併計,因志願役軍職年資得依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核頒忠勤勳章,爰仍
須以其獲頒忠勤勳章後之積餘年資(含未達獲頒忠勤勳章之年資)為限。又依
獎章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定服務成績優良規範意旨,上開軍職年資如有依國
防部訂定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受懲罰,應不予採計。

上版日期:10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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