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104年6月15日府教學字第1040087506號函)
主旨:所詢教師擬申請部分辦公時間先修碩士「學分」,得否不受不超過法定編制教師員額百分之七名額之限制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4年5月26日利小人字第1040001439號函。
二、查本府所屬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規範在職進修「學位」,倘屬「學分班」性質,相關核准程序請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辦理,進修名額不受法定編制教師員額百分之七之限制。
三、又依本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修業期限: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酌予公假一日(或兩個半日)..,請公假期限最高不得超過修業年限,進修學士、碩士者,,修業年限為二年,博士者,修業年限為三年。」,據上,如教師進修某校之學位先修學分班,後經同校錄取並採計該段先修期間學分作為折抵畢業學分範圍,且該先修期間以部分辦公時間公假進修,因同屬為取得學位之修業期間,修業年限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例:A師103學年第2學期以部分辦公時間公假進修B校碩士先修學分班,104學年第1學期經錄取B校碩士班且折抵該段先修之學分數作為畢業學分,修業年限應合併計算以2年為限,故A師得再申請以部分辦公時間公假進修至105學年第1學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