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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令以,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有違法、失職行為而於權責機關依法追究其 行政責任確定前離職者,應俟該行為確定未受撤職或免職處分後,始得依公務 人員退休法第14條第6項後段規定,併同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 用本息,並自確定之日起算請求權時效,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該部103年8月27日部退三字第1033891661號令 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