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人事法規函釋

列印[另開新視窗]
教師涉校園性別事件請事假接受調查期間是否扣薪疑義案。
資料來源:wise小組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回覆民眾所詢,教師涉校園性別事件請事假接受調查期間是否扣薪疑義案,列如說明,請查照並據以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2月16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133041號函辦理。

二、有關教師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接受調查期間核給「事假」扣薪與否,前經教育部99年12月29日台訓(三)字第0990184700號函釋在案,同函並載明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時,該段事假期間不予扣薪,且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

三、倘案件經申請調查教師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學生,依據教師法第14條第4項前段規定及教育部102年10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42773號函(如附件)說明二後段,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經審議後未核予停聘之處置時,學校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得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及參照上開教育部99年12月29日函釋,提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後命該教師請假(事假),暫時離開校園現場並靜候調查。

四、如經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事實,則無論情節是否重大,該調查期間之請假即予扣薪;如調查認定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事實,惟有違反防治準則第7條所訂之教師專業倫理,或認有對18歲以下兒童及少年學生之不當行為,經轉請地方社政主管機關確認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事實,則該教師之行為仍屬不當或不法(屬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所定「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渠調查期間所請之事假仍應予扣薪。

 

 

 

  • 相關檔案
    1. 有關教師涉校園性別事件請事假接受調查期間是否扣薪疑義案-1041228府函
    2. 有關教師涉校園性別事件請事假接受調查期間是否扣薪疑義案-1041216教育部函
    3. 有關教師法第14條第4項相關執行疑義一案-1021031教育部函
    4. 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9條第1款就『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乙節-991229教育部函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