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略以,教師應於到職之日起30日內檢證送請學校辦理敘薪,主管機關或經委任辦理敘薪之學校,應於收件之日起3個月內製發敘薪通知書,未經委辦敘薪之學校,應於收件之日起30日內填具敘薪請示單,報主管機關製發敘薪通知書。前開敘薪通知書及敘薪請示單格式,亦均於該條第2項例定。
二、本府已全面上線新公文系統,惟因該系統之繕打新公文作業區(路徑:主畫面—常用作業—繕打新公文)並無「敘薪通知書」及「敘薪請示單」範本,無法循舊版公文系統2010(下稱舊公文系統)匯入WebHR系統敘薪資料di檔之模式作業,僅能複製轉出之敘薪資料文字檔後,開啟「人事通用函」範本(路徑:主畫面—常用作業—繕打新公文—第3頁—人事通用函),將文別手動鍵入文字,修正為「敘薪通知書」或「敘薪請示單」,並貼上敘薪資料文字檔後,再編輯續辦。但以此方式產製之「敘薪通知書」及「敘薪請示單」格式,與前以舊公文系統產製者略有不同(文稿內之「說明」欄無法刪除),容有未洽。
三、另查新公文系統主畫面—常用作業—繕打新公文—檔案—開啟新檔—公文範本—應用範本內,序號1、2雖有「敘薪通知書」及「敘薪請示單」之範本,惟亦無法循舊公文系統作業模式處理。以該等範本匯入WebHR系統敘薪資料di檔後,文別將由「敘薪通知書」或「敘薪請示單」自動變更為「函」且無法手動修正;倘依前揭方式,複製貼上由WebHR系統轉出之敘薪資料文字檔再編輯續辦,所產製之「敘薪通知書」或「敘薪請示單」,仍與前以舊公文系統產製者不同,如前所述。
四、或因新舊公文系統作業模式不同,邇來發現部分學校以「函」報府核敘或備查,與上開法令規定未符。為期適法,各校嗣後辦理敘薪業務時,請逕以WebHR系統列印「敘薪通知書」及「敘薪請示單」,並確認與先前所製發格式(即使用舊公文系統產製)是否一致,再以之內部簽核及用印發文,暫勿使用新公文系統作業。
五、有關本府新公文系統全面上線後之教師敘薪作業相關策進措施,刻正研議中,俟核定後,本府將另案通函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