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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

辦理時間

備註

喪假

1.父母、配偶死亡者:15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10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5日。

訃文或死亡證明書。(如無法顯示親屬關係者,應另附戶籍文件)

事實發生時辦理(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1.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2.申請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死亡之喪假,必須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

眷屬喪葬補助(生活津貼)

1.補助標準: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2.父母或配偶死亡(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5個月薪俸額。

3.子女死亡:3個月薪俸額。

4.(外)祖父母死亡,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補助5個月薪俸額。

1.至員工入口網-差勤系統-各項費用申請項下申請。

2.死亡證明書。

3.除戶謄本。

4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足資證明其親屬關係)。

事實發生3個月內申請。

1.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2.子女以未滿二十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年滿二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1)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

(2)無力謀生。

3.前點所稱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係指應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至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3).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眷屬喪葬津貼(公保)

1.補助標準:按被保險人眷屬死亡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6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2.父母或配偶死亡:3個月薪俸額。

3.子女年滿12歲未滿25歲死亡:2個月薪俸額。

4.子女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死亡:1個月薪俸額。

1.公教人員保險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

2.死亡證明文件。

3.眷屬死亡登記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4.被保險人現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眷屬死亡日起

10年內。

1. 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檢證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眷屬健保退保

(死亡眷屬如在本府加保者才需辦理退保)

1.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轉出)申報表1份

2.死亡證明文件。

事實發生即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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