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縣長、副縣長、秘書長、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每年補助1次,最高以新臺幣1萬6千元為限。(檢查當日得覈實以公假登記,以2日為限)
2.前款以外之本府及所屬機關編制內40歲以上之公務人員,每2年補助1次,最高以新臺幣4千5百元為限。(指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滿40歲者,檢查當日得覈實以公假登記,以1日為限)
3.本府警察局及消防局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且實際從事外勤工作之未滿四十人員,每三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限。並得由本府警察局及消防局參照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分別或共同規劃辦理。
4.各款檢查費用,於補助額度內,以實際支出金額覈實補助。
5.未滿四十歲編制內之公務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測量助理、駐衛警察及聘僱人員,得每二年一次給予公假一日前往受檢;臨時人員得每三年一次給予公假一日前往受檢。
6.醫院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名單。(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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