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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

辦理時間

備註

婚假

1.婚假14日,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2.實務訓練期間,婚假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請假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公務人員)

3.婚假8日,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約聘僱人員)

戶籍謄本(載明結婚登記,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

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1.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

2.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1條。

3.民法第982條結婚改採「登記制」。

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

結婚

補助

1.補助2個月薪俸額(本俸)。

2.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1.至員工入口網--差勤系統--各項費用申請項下填寫申請。

2.已辦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1份。

在結婚事實發生時符合請領規定,並於3個月內向服務機關申請。

1.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2.年度初結婚者,於考績審定後得申請晉級差額。

3.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敘明理由經審查後核發,請求權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配偶

參加

健保

1.配偶本身無職業者,始得以眷屬身份依附加保。

2.外籍眷屬加保須居留滿4個月始可加保。

1.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公務人員)

2.勞保健保及勞退3合1加保表。(約聘僱人員)

3.戶口名簿影本1份;外籍眷屬加保者,須附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 相關檔案
    1.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2. 勞保健保及勞退3合1加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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