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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

辦理時間

備註

子女教育補助

1.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不含研究所)、小學以上學校肄業之正式生(即有學籍者)

2.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3.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4.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5.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6.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3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1.至員工入口網--差勤系統--各項費用申請項下申請。

2.國、中小:免繳驗收據;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須載明學雜費明細),如係繳交影本或線上列印文件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附原繳費通知單(子女就讀本校者無須繳驗證件,由系統直接查核學籍暨繳費資料)。

3.於本府第1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上學期於10月25日前、下學期於4月10日前提出申請。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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